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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合同为合作框架协议的担保合同是否成立?

imtokenapp下载安装 2023-03-08 07:34:09

问:A公司与B公司因愿意在项目实施中进行合作,签订了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》,其中规定了合作的方式和内容、收益分成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在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》签订后,为保证协议的顺利实施,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书面《担保合同》,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约定王以自己的合法财产支付给甲方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书面确认书,初步约定担保的范围和方式,但未规定债权的具体数额和发生期限。上述合同签订后,甲乙双方就几个具体项目开展了合作,但王某并未与甲方签订单独的担保合同,也没有为具体项目出具保函。王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?

答:《民法典》第470条规定:“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,一般包括以下条款: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姓名、住所;( 二)标的;(三)数量;(四)质量;(五)价格或报酬;(六)演出时间、地点、方式;(< @七)违约责任;(八)争议解决办法。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范本订立合同。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(二))(法释〔2009〕5号,已失效)第一条规定,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、标的物数量和数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。如果当事人不能就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达成协议。前款规定的依据,法律规定是否可以推定的书面确认书,视为合同不成立。

民法典第684条规定,担保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的主要债权的种类和数额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、担保方式、范围和期限等条款。保证。民法典并没有具体规定担保合同必须包括哪些基本要素。

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》是一项总体协议,规定A公司和B公司开展形式和内容上的项目合作。这是一份最高保证合同。最高额担保是人保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,是在最高索赔额的限度内,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、同类型的索赔提供的担保。 《民法典》第690条规定,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保证金额的合同,规定在最高保证金额的范围内,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。索赔。结合本条规定可以得出,最高担保合同除当事人名称外,还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:一是最高担保金额;例如,在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海口恒天盛实业有限公司、海南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的二审民事判决书[(2016)至上法民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40号])认为,合同双方应当就债权的种类、金额、担保范围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,并确认写作;索赔。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担保债权种类和金额,则应认为担保合同缺少必要的核心条款,担保合同不成立。

虽然你提到的《担保合同》规定了与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》一致的担保范围,但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》和《担保合同》均未确定主要债权金额,主要在债权发生期间,应当确定担保合同不成立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前义务,导致合同不能成立、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。造成的损失,双方都有过错,各负其责。